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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8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继续按照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3月22日,应中国相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3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
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具体描述: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的、未曝光的、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摄影感光纸及纸板,无论是大轴的还是分切后的,无论是基于纸浆纤维纸基还是涂塑纸基。
主要用途:相纸主要用于冲扩照片,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根据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23.5%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2.其他欧盟公司 19.4%
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23.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28.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