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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应诉常见问题系列问答之五
(救济篇)
26、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如果us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4)扣押和没收令,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27、委员会的临时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337调查中,如果原告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请求,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70 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120 日)做出是否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如usitc在初裁做出后20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30 日)决定不对初裁进行修改,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终裁,并生效。usitc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usitc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立即发生的、实质的损害,或者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到威胁。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usitc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28、委员会的永久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一旦usitc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29、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吗?
在一项337调查中,如usitc终裁裁定发布排除令,在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但进口商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
30、上诉期间影响委员会已发布救济措施的效力吗?
上诉期间不影响usitc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执行。
31、委员会的救济措施永久有效吗?
一般来说,usitc裁决的救济措施的有效期取决于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导致排除令的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止令可一直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
电子邮箱:boft_tbi@mofcom.gov.cn
电话:010-65198195、8755
传真:010-85093405
26、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如果us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4)扣押和没收令,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27、委员会的临时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337调查中,如果原告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请求,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70 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120 日)做出是否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如usitc在初裁做出后20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30 日)决定不对初裁进行修改,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终裁,并生效。usitc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usitc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立即发生的、实质的损害,或者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到威胁。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usitc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28、委员会的永久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一旦usitc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29、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吗?
在一项337调查中,如usitc终裁裁定发布排除令,在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但进口商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
30、上诉期间影响委员会已发布救济措施的效力吗?
上诉期间不影响usitc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执行。
31、委员会的救济措施永久有效吗?
一般来说,usitc裁决的救济措施的有效期取决于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导致排除令的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止令可一直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
电子邮箱:boft_tbi@mofcom.gov.cn
电话:010-65198195、8755
传真:010-85093405